【以案释法】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 2021-10-11 10:03:3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提供单位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东峡村一组的脱硫石膏堆放场所非法贮存脱硫石膏3万余立方米,来源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六盘山热电厂产生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且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办理结果

      该企业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违法和应受处罚的行为。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限期清理完堆放的脱硫石膏并处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近年来,一些企业主体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不愿投资建设规范固体废物贮存场,往往选择将固体废物暂存于偏僻地区或临时设置的堆放场所,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尤其是脱硫石膏作为固体废弃物由于可运输、可填埋,其污染行为更具隐蔽性。本案中,违法企业将脱硫石膏堆放于临时设置的堆放场,无任何防渗措施,对周围土壤环境造成危害,影响极其恶劣。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除要求其限期清理固体废物,改正违法行为,另外对其处以壹拾万元罚款,对同类向农村或偏僻场所堆存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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